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我部组织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箱:23551038@qq.com。
2、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邮编150008。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6日。
附件: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文)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在确保婴幼儿安全、适用、健康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托儿所、幼儿园的现状,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进行了局部修订。
本次局部修订保持原章、节不变,重点对托儿所部分条文进行调整、补充、完善。
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补充托儿所规模和最多班数;
2. 调整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规定,增加合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二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3. 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置的规定,改、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人均面积不小于3m2;
4. 明确托儿所、幼儿园日照标准的房间范围,规定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寝室、睡眠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5. 调整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设置楼层,规定托大班可布置在二层,并对布置在二层的班数和安全疏散做出规定;
6. 增加新建幼儿园应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的规定;
7. 完善托儿所生活用房功能分区的内容和使用面积标准;
8. 细化托儿所各功能空间的配置要求;
9. 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通讯、网络系统。
除上述局部修订内容外,对原规范中一些细节及文字表述做出了调整。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设,请寄送至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获果戈里大街1号,邮编:150008)。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 - 2016 局部修订对照表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 - 2016 局部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或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 - 2016
局部修订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3 本条对原规范作了补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有关标准的内容。补充了托儿所的规模和托儿所、幼儿园的最多班数,增加了托儿所、幼儿园班级的年龄范围。
2 术 语
2.0.8A 增加了公共活动室的术语。目前许多托儿所和幼儿园均设置多种专项公共活动室,对提高婴幼儿的兴趣和智力有很大帮助,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3 基地和总平面
3.2.2 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可与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为解决当前托幼机构缺乏的情况,合建的托幼机构比较多。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独立建造的托儿所很困难,因此,出现了许多合建的托幼机构,考虑到实际情况,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建的建筑类型。同时还规定了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符合的要求,为保证托幼机构的安全,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出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考虑到合建的托幼机构设置室外活动场地比较困难,因此,对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要求作了调整。
3.2.8 此条明确了需要有日照要求的具体房间,其他婴幼儿生活用房也应有日照,但日照时间可以适当减少。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3B 托儿所的托小班的婴幼儿年龄在12~24个月,其身体能力较弱,智力较低,方向感较差,行走比较困难。据观察,这个年龄的婴幼儿上下楼梯不能自理,需要保育员带领下才能完成。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婴幼儿不能使用楼梯进行疏散。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托小班同乳儿班一样,应布置在首层。
4.1.3C 托儿所生活用房布置的层数有所调整。考虑到实际情况,规定托大班可以布置在二层,并对布置在二层的总班数和疏散楼梯作了规定。由于3岁以下幼儿使用楼梯疏散有一定困难,因此,应采取可靠的供婴幼儿安全疏散的设施,如设置坡道或滑梯等。
4.1.17A 本条为新增条款。《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由于托儿所营运管理成本高、责任大,因此,近几年居住区按规划仅建了幼儿园,很少建托儿所,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因此,社会上出现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托儿所不足的局面。本条规定,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可以保证建设一定数量的托儿所,解决社会上托儿所数量不足的情况。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3B 托儿所乳儿饮食一般由保育员配置现成的乳品,不需要母亲直接哺乳,但也有些托儿所,需要母亲直接哺乳。因此需要在乳儿班生活单元设置母婴室,为母亲直接给婴儿哺乳使用。
4.2.3C 托儿所婴幼儿活动时,随时需要有人照看,因此各活动区应做成开敞空间,便于保育员在各个角度都能看到婴幼儿活动情况,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各功能分区之间应有适当的分隔,便于在不同区域活动的婴幼儿不受干扰。设置的隔断应安全可靠,防止婴幼儿碰撞受伤。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6A 当前许多托儿所、幼儿园都设有供幼儿进行专项活动的房间,在音乐、美术、体育、建构、科幻等多方面培训,这对开发婴幼儿思维、提高智力有很大帮助,这是非常必要的。各托儿所、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各种内容的公共活动空间。
5 室 内 环 境
5.1 采 光
5.1.1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做了具体的规定。采光系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系数需要计算。本条中关于采光系数标准值参考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教育建筑采光标准值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幼儿的身体及视觉健康,本条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间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为方便建筑设计进行估算窗口面积和房间进深,同时给出了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
6 建 筑 设 备
6.1 给 水 排 水
6.1.3 为确保幼儿的正常用水条件,给水水压应满足所用给水用水点最低工作压力。通常使用的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约为0.05MPa。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幼儿活动室及休息室是幼儿长期停留房间,为了保证这些房间安静舒适,特别强调了产生噪声的加压供水设备不得设置在这些房间的地下室内或无泵房地面下方。
6.1.5 幼儿洗手或洗浴需要热水。托儿所、幼儿园宜优先采用集中热水制备的热水供应系统。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制备时,也可采用分散热水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气候适宜地区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按照国家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都应该是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设计,因此,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将越来越多,又考虑到各地气候特点的差异性,在一些地区将存在利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可能低于60℃,所以强调在制备热水达不到60℃时需要设置消毒杀菌设施,确保有利于幼儿及儿童的健康。
6.2.2 从有利于健康角度考虑,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从对地面辐射供暖安全、寿命和舒适考虑,对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及供水回水温差提出要求,并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要求。
6.2.7 供暖系统应该设置集中热量计量并实现分室温度控制,一方面利于节能控制,另一方面可实现室温控制。供暖系统末端设施有不同种类,无论何种末端供暖设施都应设置能够分室温控的恒温控制阀调控室温。
6.2.11 活动室和寝室应具备可开启自然通风外窗,可保证轮换开启通风。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的供暖应计入通风的耗热量。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差异大,最小换气次数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高温高湿地区的换气次数要求就高,最小换气次数给出取值范围,可以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域气候特点合理取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健康要求较高,参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相关规定,适当增大最小新风量取值。
6.2.12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无排放通道时将对室内环境产生很大影响。无外窗卫生间无法直接对室外通风换气。设置排风竖井将有害气体从屋顶排出,并且竖井应该有防止回流构造,防止相邻房间窜味。机械排风装置根据房间换气需要设置。公共厨房的油烟排放要满足现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的规定要求。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采用的排气扇需要配带防止回流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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