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2-18 23:22:18
来自:建筑结构/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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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有文件说从2008.1.1起淘汰HPR235钢,限制使用HRB335钢,可我们这儿的审图所却规定禁止使用这两种钢筋,只能使用HRB400或更高级别,连构造钢筋也全部使用HRB400,这样做妥当吗?
只是提倡,并不是禁用。这是《抗规》上写的,但是少数地方可能更严格一点,所以就出台了相应的地方规范,"不宜"也变成了“不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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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awnplum 于 2010-12-16 08: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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