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环保工程 \ 水处理 \ 《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后续争议有什么结果了吗?法律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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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_d_p

    问题是,督察人员可不这么想啊。

    那么,排放标准上标个“日均值”还有什么意义呢?

    2018-05-29 12:18:29 来自 PC 评论 举报
  • z_d_p

    找了个类似的情况,“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有法律人士得出结论:就当“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

    二、复函一般是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特定问题的答复,连规范性文件都不是,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而观点错误的复函,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

    三、环保人员对于所遇到的“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问题,应当还像以往一样处理,就当“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2018-05-29 12:15:29 来自 PC 评论 举报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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