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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太伤神 这些糟心事遇到过吗

发布于:2017-04-28 15:50:28 来自:房地产行业/地产风向标 [复制转发]

新地王的出现让购房者人心惶惶,不少买不起房的人便将目光瞄向了租房市场。殊不知,租房市场也不甚太平,各种糟心事频频袭来。事实上无论是租房还是租门面,在房屋租赁市场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在房屋出租的过程中,的确是出现了不少问题让大家头疼不已,甚至产生一些激烈的纠纷。

糟心事1

租赁权转移,如何办理续租?

最近米粉店的余先生很是不开心,每天下午都搬个小板凳在自家粉店门口唉声叹气,身边的人就疑惑了,这不影响自己生意嘛。仔细询问才发现于先生还真遇上愁心事了!

原来在2010年底,余先生从A处租下了一间门面开粉店,租期截止时为2016年12月30日。去年年底租约到期后,余先生就有续租的计划。可是准备交钱的时候,过来收钱的居然突然换成了B。余先生很烦恼,他现在搞不清楚跟谁签租赁合同好。跟A签他怕B来闹事,跟B签他怕A不退那1万元的押金。

原来该门面的产权属于政府,在去年年底余先生和A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今年年初政府对这处门面的经营权进行拍卖,B获得其经营权。尔后B就要与余先生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可是A和余先生在合同终止后,A一直没有退还押金给余先生,余先生就不敢马上和B再签订租赁合同。谁知,这一拖延,B竟将余先生门面的电源给断了。

B认为自己已经合法取得门面的租赁权,来收取今年的租金很正常,押金这事是余先生与A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没有关系,而余先生一直在使用门面,这些消耗都是自己在承担,自己在与政府签订的经营合同期内有权处置这些门面。那么,余先生到底该怎么办?

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钟俊律师表示,B作为新的承租方,合同期内有权支配所承租的资产,租户不得以原承租方没有退还押金为由,既不退还门面,也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门面的经营者如果想要回门面的押金,应当与原承租方A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B可以继续和经营户们协商,如果协商不成,B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余先生归还门面并赔偿相应损失。

糟心事2

房东拒收租金,我违约了吗?

“已经两个月没有交租金了,如果房东再不出现,我就可能‘被违约’了。市民张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很奇葩的糟心事,原来张先生去年前租下了一间小门面,但最近房东想提前收回门面,双方因此闹得很不愉快。现在,房东竟然以“失踪” 的方式拒收房租,这间门面是张先生去年8月和朋友合伙租下的,从事一些回收业务。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张先生和房东约定按月支付房租,每月15日前支付给房东当月的租金。门面租赁期限为两年,一旦出现三次拖欠房租的行为,视为租赁方违约,房东有权立即解除协议,且押金不予退还。

然而, 今年1月初,房东突然找到张先生提出想停止出租门面,并愿意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张先生考虑到自己的生意已有起色,便拒绝了房东的请求,最后双方不欢而散,随后房东就“失踪”了。“15日,又到了房东收取房租的日期,可今年1月、2月的租金他都还没收呢。”张先生郁闷地说。

连日来,张先生通过朋友代为告知、反复拨打手机等方式联系房东,但一直没得到房东的任何回复。张先生担心房东很可能想以此方式单方毁约。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给出建议,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租赁协议所约定的合同履行期内,张先生和房东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房东收取房租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拒收房租已构成违约,但张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相关规定,若债权人下落不明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因此,张先生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门面租金提存公证。房东须在规定时限内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否则该提存款将依规上交国库。

糟心事3

房租交中介,房东却让我走人

去年6月才大学毕业的罗先生,目前在柳州的一家公司实习。为了便于工作,从某中介公司手里租了一套单间房源。对于这个中介公司,罗先生并不熟悉,他是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上这家中介的。看了房,他很快便签了3个月合同,每月租金为650元,加上押金、物管费等,罗先生一次性交了3190元。

三个月过后,罗先生又准时向中介公司交了之后3个月的房租。然而,就在刚交完房租一个月左右,房东陈先生突然上门告诉他,因租金迟迟没有交付,房子将被收回。

“不是上个月才交了房租吗?”罗先生一下子懵了。一旁的陈先生也愣了,“没有收到租金!”按照约定,中介上个月就应付给他3000元的租金,可这笔钱一直拖到现在。而此前陈先生是和该中介公司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规定如果该中介欠房屋租金超过5个工作日,陈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对于陈先生要收回房子的决定,罗先生觉得冤枉:房租已经交了6个月,却只给住4个月,“中介失信,却要我们租房子的来买单吗?”。那么如果中介欠下的房租迟迟不交,罗先生是否真面临着卷被子走人的尴尬?

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艺律师分析说道:房东陈先生与该中介公司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在陈先生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前,租客和该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陈先生是有约束力的,只要租客按时交了房租,那么陈先生就不能要求收走房子。而中介收了房租,但没给房东,这应该需陈先生和中介两方按照合同关系来处理。

文章转载自:hz.zje.com/article/show_1134882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东子87
    东子87 沙发

    哈哈 真有意思
    2017-08-03 1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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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cof1498872495078
    人与人缺少诚信,没有信任
    2017-07-06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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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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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钱冲,湖南民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 言     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房地产黄金时代已渐行渐远,只要开发就赚钱的时代已经终结,作为一名服务于房地产行业的律师,笔者有几个直观的感受,一是优质土地资源的获取越来越难;二是与房地产相关的生产要素渐行渐远(比如融资渠道、从业人员等);三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步子总体变慢。回想2008年经济危机,当时国家为了应对经济硬着陆的风险,于2008年底火速推出4万亿刺激计划,以期拉动内需,与此同时实现扩张政策,主要表现是货币和信贷极度宽松,在拿到大部分投资资金以后,央企或国企不知道该往哪里投,只能在没有长远规划与严密计划的情况下投向房地产与基础设施领域,而在宽松的货币政策和传统消费习惯的双重刺激下,消费者开始炒房或囤房,如此有意无意的配合,既让GDP保持了高速增长,也造就了房地产市场的火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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