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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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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的超高在计算的时候,“地震区的安全加高尚应增加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按SL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我查了这个规范,其中提到“确定地震区土石坝的安全超高时应包括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设计烈度和坝前水深取地震涌浪高度为0.5-1.5m”,“设计烈度为8-9度时,安全超高应计入坝和地基在地震作用下的附加沉陷”,那么求问这个地震作用下的附加沉陷怎么计算呢?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地震沉降怎么算呢?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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