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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讨论】室内消火栓可以跨越防火分区灭火吗?

发布于:2016-09-23 15:10:2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先看老规范怎么规定的

火灾发生时,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都将关闭,因此,消火栓不宜跨越防火分区进行灭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7条明文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虽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末对“消火栓应为所在防火分区服务”作出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等级不宜低于非高层民用建筑的,故《建规》GB50016-2006第8.4.3.7条可以认为同样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这是老规范的理解。

新规范GB50974-2014第 7. 4. 6条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立方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 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 . 5. 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 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新规范采用的“同一平面”来替代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理论上是可以跨越防火分区灭火的,且人员疏散,在火灾发生时,不可能全部把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全部关闭,火场情况较为复杂,如果某一防火分区火势较大,势必借用临近未发生火灾区域的消火栓借用。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规范还是要人活学活用啊。


本文来源:刘可微博


全部回复(4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打杂工人
    打杂工人 沙发
    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在实际使用中可能出现借用的情况,但不能因此减少消火栓数量;是否可以借用也要分情况,图示也仅仅防火级别,火灾类型相同的情况下的借用,在民用建筑中是有可能的,但是在工业建筑中,就要多考虑了,在工业建筑中,即使同一个防火分区,火灾类型不同,消火栓布置时是要充分考虑的,;如防爆区---非防爆区,同一个防火分区内,非防爆区消火栓可以拉进防爆区,但是防爆区内消火栓不能拉进非防爆区
    2017-06-12 16: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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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1
  • xiaoxiao
    xiaoxiao 板凳
    规范并没有明确说不可以。作为设计来说,还是不要跨越防火分区共用。若有防火卷帘,根本没法借用。
    2018-11-02 1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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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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