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12-06 13:03:06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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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10.2.16第7款,框支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这里的“总倾覆力矩”,我认为有歧义,至少有三种理解方式:
1.结构底层总倾覆力矩;2.本层总倾覆力矩;3.本层倾覆力矩。其中,2和3的区别是,2条本层总倾覆力矩是指将本层以上倾覆力矩计入总倾覆力矩中,3条本层倾覆力矩则只计入本层的倾覆力矩,或者说是本层与上层总倾覆力矩的差值。
如果是1或2的理解,就会出现一个很不合理的现象:假如有一个框支转换结构,转换层及以下全是框支柱,剪力墙一片也不落地。而转换层以上全是剪力墙。那么以1或2的方式来统计,框支柱的倾覆力矩比例必然小于100%,只要上部剪力墙层数足够多,累积下来的倾覆力矩足够大,框支柱倾覆力矩的比例就会小于50%。
我对比了一下PKPM和盈建科的统计方法,PKPM采用第2种方式;而盈建科采用第3种方式。
那么问题来了,高规和抗规要求框支柱倾覆力矩比例要小于50%,其目的是防止落地墙过少,但如果按照1或2的方式来的话,如上所述,一个剪力墙一片也不落地的框支结构,仍然满足得了规范的要求,这似乎和规范的意图相违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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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这个时候,如果以底层总倾覆力矩来计算框支柱倾覆力矩比例,这位1/3=33%<50%,满足规范要求。但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规范的目的是防止落地墙过少,而一个底层全是框支柱的结构居然能够满足规范要求,这是矛盾的。
但如果用本层框支柱的倾覆力矩比去本层倾覆力矩,本例中为1/1=100%,那么就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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