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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消防做法与给排水规范的冲突

发布于:2006-12-14 21:12:1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给排水设计规范3.2.3强制性条文规定
城市给水管道不得与自备水源直接连接;
而根据条文解释(审图人员的,具体名字忘了),里面明确规定防污止回阀不得作为有效隔断措施
那么现在有个问题
室外一路市政供水的情况下
有几种情况可能与市政用水相接触
1。消防水箱连接到室外消防管道上
2。室外消防水池保护半径超过150米后通过水泵传输水池中的水
3。消防对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消防管道供水,而室内消防管道与室外消防管道通过止回阀相连
还有其他的。。不全部举例了。 这些是碰到比较多的

那么如何处理
如果厂房长度超过150米,总不能在两头各建一个水池
可能很多地方没有涉及到这一条
但是部分地方有
请教过省里审图的一个博士
他坚持这条。。。。
当然他是有道理的。
但是这给实际设计带来很多问题
因为防污隔断阀不能作为有效隔断的阀门,虽然它构造是前后止回阀,中间为放空阀

全部回复(1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ah-wangjun
    ah-wangjun 沙发


    规范由规范编制组进行编制,规范条文具有法律效率,规范条文解释由规范编制组编写,但是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率,但是它至少是规范编制组编写的,表达的是规范编制组的解释。
    至于其它的一本还是两本所谓的条文解释,比设计手册厚也好薄也罢,都仅是一家之言,不能代表什么,只能说是一种看法,不一定比你高明到哪里去。
    2007-01-02 14: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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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niperkim
    sniperkim 板凳
    关于这个问题,并不是他说的
    因为那天他怕我不服,把我叫过去,他们有一本类似于我们设计手册那么厚的条文解释
    我看了下,里面针对3.2.3条的确是这么解释
    还有对防污隔断阀的水头损失,那里解释比规范的条文解释里面大的多,要求按7米水头损失考虑
    这个问题现在苏州市区有些审图也是这么考虑的,所以现在些项目,室内和室外消防管道独立设置,没有任何关系
    2007-01-01 15: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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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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