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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

发布于:2011-03-19 09:38:19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质疑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在3.15晚会上刚刚看到对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易燃材料的曝光,3月16日就看到了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的消息,匆忙发布的文件日期虽然写的是3月14日,但估计也与3.15晚会曝光有关。
此文件一出,建筑业界一片哗然,以为对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应用等级全部升到了A级的材料。仔细研读并不尽然,公消[2011]65号文件虽然强调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却是这样表述的:“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请回顾公通字[2009]46号文件,文件第一条是说:“住宅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60m以下的建筑也是要求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如今在[2011]65号文中引用公通字[2009]46 第二条,既“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011]65号文件既强调了使用A级的材料,又强调了严格执行(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如果不明确表示改变[2009]4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话,“住宅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他民用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的规定仍然有效。这样理解应该没问题吧?
如果这样理解没问题,建筑业界也就不必哗然了,大量正在施工半截的应用B2级或B1级(天津市)的100m以下的住宅建筑也就不必拆除做了一半的外保温了,由于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的表述不严谨,正在造成建筑业界的混乱,不少工程就此停滞以待澄清,一些回迁房将影响居民的回迁时间,急需公安部
尽快澄清。
实际上公安部在文字上出现不严谨的状况早有先例,如小小身份证上“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的表述方法早有文字专家提出过质疑,究竟是“居民”还是“公民”? 究竟是“公民身份号”还是应用“公民身份证号”?有待下一次身份证换证时改进。
难道“武功”和“文采”就不能兼备,公安部不是有武和平这样的作家公安局长和发言人吗,还是让武和平任公安部办公厅主任吧,好好把把文字关。
从“文字”想到“工期”,并非风马牛不相及。“赶工期”匆忙发布的文件容易出纰漏,“质量”都不能保证。更别说那麽多大型赶工期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节日竣工交用”的工程、开发商急着卖钱的工程等等,能不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吗?
其实我想说的是公安部出文件不要“赶工期”,住建部也要管管“赶工期”的事了,尽快给工程“工期”立法吧,不知这次两会有没有代表提交这方面的议案,施工业界的人们太逆来顺受了,我们快要承受不了了!!

全部回复(6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jiangjunjie4
    jiangjunjie4 沙发
    支持你哈......................
    2017-04-28 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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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鲲爸爸
    鲲爸爸 板凳
    实际就是因噎废食一刀切!!!
    2017-04-26 17: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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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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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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