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设计 \ 中国建筑史 \ 唐代木构建筑材份制度

唐代木构建筑材份制度

发布于:2022-09-30 17:01:30 来自:建筑设计/中国建筑史 [复制转发]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木构建筑发展的高峰,尤其是宋《营造法式》中提出的“以材为祖”的模数化建构原则,更是备受中外学者的推崇。通过对现存唐代、辽代早期和五代十国时期的木构建筑和相关史料的研究可知,宋《营造法式》中提出的“材份制度”,绝非北宋的首创。中国传统木构建筑的材份模数化建构原则,至迟在唐代就己较为成熟。


唐是一个幅员辽阔、文化繁荣的强大朝代,曾编出大量堪称经典的典章制度。唐代的建筑活动上至皇家、官方、寺观,下至民间,都十分发达。按照正常的历史逻辑,既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又有充分的建筑实践机会,唐代既需要,也完全能够产生出比较完善的建构制度。但是由于国内唐代木构建筑留存太少,现存文献又没有能足以阐明问题的记载,所以对唐代材份制度具体内容的研究仍较欠缺。


现存唐代木构虽然很少,但是现存唐代的建筑构件,尤其是瓦件,遗存相当丰富。本文即试图从对唐代筒瓦、瓦当直径的分析,探索唐代木构建筑的材份制度。考虑到唐是一个地域广阔的朝代,其自身的制度也难免会有地区差异,所以本文在选择史料标本时,主要以考古发掘发现的唐代两京—洛阳、长安及其附近地区的筒瓦、瓦当,尤其是官式建筑筒瓦、瓦当为主。


宋《营造法式》中筒瓦直径与材份制度的关系


在讨论唐代筒瓦与材份的关系前,必须先分析宋《营造法式》中筒瓦和材份制度的关系,以此作为研究、参考的依据。


宋《营造法式》卷十三的“用瓦之制”规定:

殿阁厅堂等五间以上用筒瓦长一尺四寸广六寸五分,三间以下用筒瓦长一尺二寸广五寸,散屋用筒瓦长九寸广三寸五分,小亭榭之类柱心相去方一丈以上者,用筒瓦长八寸广三寸五分,若方一丈者用筒瓦长六寸广二寸五分,如方九尺以下者用筒瓦长四寸广二寸三分。


又宋《营造法式》卷十五“窑作制度”中关于筒瓦直径的规定如下:

筒瓦:长一尺四寸口径六寸厚八分(仍留曝干并烧变所缩分数下准此)

长一尺二寸口径五寸厚五分

长一尺口径四寸厚四分

长八寸口径三寸五分厚三分五厘

长六寸口径三寸厚三分

长四寸口径二寸五分厚二分五厘


显然,上述两段《营造法式》的规定中,筒瓦尺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其中,窑作制度中所列的筒瓦直径的数据整齐、递减规律而用瓦之制的筒瓦直径数据零碎,递减不均。例如,小亭榭方一丈以上者用筒瓦直径3.5寸,方一丈者即为2.5寸,显然递减过大,而窑作制度中的相关数据为3.5寸和3寸,相比而言,显然窑作制度中的数据更足采信。所以,筒瓦直径凡是用瓦之制和窑作制度的数据相左者,皆以窑作制度中所列数据为准


根据宋《营造法式》的用瓦之制可知,宋代建筑上所用的筒瓦尺寸主要由建筑的规模、类型决定。与材份制度有所关联,但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从《营造法式》的规定中可以总结出筒瓦直径的六个等级,以及它们和材份制度的关系如下。

图片

宋《营造法式》中筒瓦分为六个等级,八等材中每材等对应的筒瓦直径份数不一,且有些材等可对应不同份数。其数值范围主要分布于10~12.5之间,其中以10份出现最多。当一个材等可对应多个筒瓦份数时,应用于较高等级的建筑时,选用较大份数,反之,则小。例如三等材,当建殿五间或厅堂七间时,选用直径12份的筒瓦,而当建殿三间时,则选用直径10份的筒瓦。各材等对应筒瓦份数如表。

图片


从唐代筒瓦、瓦当直径试推唐代材份制度


(1)《洛阳东郊发现唐代瓦当范》中所列举的六种直径的中晚唐莲花纹瓦当范,减去瓦当范的边缘后,其所反映的瓦当的直径(单位:cm)。分别为:19.3、17.5、16.4~16.9、15.3~15.7、12.4、11.1,按1唐尺=29.4cm折合,则为6.6寸、0.6寸、0.56~0.57寸、0.52~0.53寸、0.42寸、0.38寸。


(2)《洛阳唐东都履道坊白居易故居发掘简报》中列举所发现的唐代瓦当,直径12.5cm,折合唐尺为4.3寸。


(3)《洛阳隋唐宫城内的烧瓦窑》所列的年代区间在隋大业元年(605年)至开元十九年(731年)年间专为建造宫殿烧瓦的瓦窑中发现了一些筒瓦和瓦当。筒瓦直径(cm):17、15、13、10,瓦当直径(cm):17、15、14、12、11,综合为17、15、14、13、12、11,折合唐尺为(寸):5.8、5.1、4.8、4.4、4.1、3.7。


(4)《隋仁寿宫唐九成宫37号殿址的发掘》一文记录了所发现的仁寿宫(九成宫)隋至晚唐的筒瓦和瓦当。其中筒瓦直径(cm):15、14.5、14、13,不足10,折合唐尺为(寸),综合为:5.1、4.9、4.8、4.4,不足0.34;瓦当直径(cm):16.5、15.3、15、14、13.5、13.3、13.2、11、10.2、10,折合唐尺为(寸):5.6、5.2、5.1、4.8、4.7、4.6、4.5、4.5、3.7、3.5、3.4。


以上是本文所选唐代洛阳、长安附近地区的筒瓦、瓦当标本。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唐代筒瓦、瓦当有和宋《营造法式》规定相似的递进序列。但递进层次远多于宋《营造法式》的有关规定。上述数据综合后排列如下(cm)。

19.3、17.5、17、16.4~16.9、16.5、15.3~15.7、15.3、15、14.5、14、13.5、13.3、13.2、13、12.5、12.4、12、11.1、11、10.2、10、不足10.折合成唐尺,则为(寸)

6.6、6、5.8、5.7~5.6、5.6、5.2~5.3、5.2、5.1、4.9、4.8、4.6、4.5、4.5、4.4、4.3、4.2、4.1、3.8、3.7、3.5、3.4、小于3.4。


以上数据按照大的递进关系可归纳如下:(cm)

19.3、17.5、16.4~16.9、15~15.7、14~14.5、13~13.5、12~12.5、11.1、10~10.2


以上序数据不可能涵盖了有唐所有瓦当、筒瓦的直径。但是,从目前这个有序的排列,已经可以看出相当的规律性。与宋《营造法式》筒瓦等级制度相比,二者有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不同。

宋《营造法式》中最大筒瓦直径为6寸,按1宋尺=32cm折算,6寸为19.2cm,当前唐代序列中6.6寸折合成公制为19.3cm,与宋6寸筒瓦基本一致。


宋代筒瓦直径与唐代的不同之处在于:

(1)唐代筒瓦、瓦当的等级划分十分细腻,宋代仅分为六等,而唐代现存的数据己至少可分为十等以上。

(2)宋代筒瓦6至4以1寸递减,而4至2.5以0.5寸递减。而唐代数据的前段和后段之间的递减值并无显著变化。

唐代筒瓦、瓦当的等级序列与宋《营造法式》的材份制度序列有明显的相似性。宋代筒瓦对应的份数多为10份,也有11、11.4、12、12.5等份数者,且一个材等不一定只对应一种份数。宋《营造法式》的筒瓦分为六个等级,以六个等级对应八个材等,显然不可能做到所有材等对应同一份数的筒瓦,但唐代筒瓦、瓦当直径等级已归纳的就有十等,所以唐代建筑具备各材等建筑都对应份数相同的筒瓦、瓦当的可能性。


下表分别列出,假设当筒瓦、瓦当对应10份、11份、11.4份、12份和12.5份时的份值。

图片

以上各组结果结合误差校正后,我们发现,以11份为基准推出的份值最工整有序。通过误差矫正后得到的唐代份值(寸)如下:(括号内的数据是推测数据,本文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筒瓦、瓦当)。

0.6    0.58    0.54    0.5    0.48    0.44    0.4    0.38    0.34    0.3


与现存相关建筑的互证


唐、五代、辽早期,北方地区现存主要木构材份(为避免地区差异的干扰,南方现存的同时期建筑均未收录。另外,平顺天台庵因材高(16-21cm)变化范围过大,缺乏可比性,所以未列入):

图片

在以上这些北方地区主要的唐、五代、辽代早期的建筑中,规模最大、年代最明确的是佛光寺东大殿,且佛光寺东大殿是中晚唐时期由长安女施主宁公遇倾资建造的大型高等级木构建筑,它被学者公认为是唐代官式建筑(尤其是首都地区)的范本。因此,佛光寺东大殿是以上建筑中,是唯一与本文所选筒瓦、瓦当在时间、空间、类型上均较为吻合的实例。而佛光寺东大殿份值恰为0.68,与本文所归纳的唐代材份份值规律相吻合。另在上述数据中,与本文所推唐制吻合而与宋制不吻合者,还有镇国寺大殿、平顺大云院大殿,与唐制和宋制均符合者为独乐寺观音阁。与唐制、宋制均不符合但与唐制接近者为龙门寺西配殿。与唐制、宋制均不吻合,且无倾向性的是南禅寺大殿。与宋制较为接近的是芮城五龙庙大殿、独乐寺山门。总的来看,大多数建筑与唐制吻合或接近,而且上述建筑中,年代确凿、等级高、确系属官式建筑者,基本都符合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的对唐代材份制度的推论。


七开间的佛光寺东大殿并非唐代最大规模的建筑。按宋《营造法式》中规定,殿阁七开间和殿阁十一开间建筑之间只相差一等材,但考虑到唐代建筑用料宏大,以及五代十国时期南方存在单材高(中值)达到33cm的华林寺大殿,所以,唐代建筑的最大份值应不小于0.8。由此可形成完整的份值序列。

本文所推唐代木构建筑十六等份值(即十六等材)序列:(寸)(0.8)(0.78)(0.74)(0.7)(0.68)(0.64)0.6(0.58)0.54   0.5   0.48   0.44   0.4   0.38   0.34   0.3


一般认为,辽代建筑承续唐制。所以,除前面所列辽代早期建筑外,又特别列出如下11世纪以后的辽代建筑。

图片

由统计可见,11世纪以后的辽代建筑与唐制、宋制皆有所区别。造成这种原因的可能性有两种:一是尺度的变化,二是制度的变化。


与宋《营造法式》份值等级的初步比较


宋《营造法式》的份值等级如下(寸):

0.6    0.55    0.5    0.48    0.44     0.4     0.35    0.3  

不难看出,《营造法式》的份值序列中,0.5至0.4之间的递进关系与本文所推唐代材份递进关系完全一致,这应是宋承接唐代旧制的具体体现。同时,这两个序列之间的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首先,宋《营造法式》的材份制度材分八等,而唐制材分十六等,与唐制相比,《营造法式》的材份制度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作了较多简化,取消、缩并了一些材等。其次,宋《营造法式》只部分保留了唐代份值的递进关系,而在0.6~0.5、0.4~0.3之间采用与唐制不同的0.05进阶法。


《营造法式》的材份制度与唐代材份制度之间,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发展的关系,可能正印证了李诫所谓“系自来工作相传,并是经久可以行用之法”及“非有治三宫之精识,岂能新一代之成规”的《营造法式》编修原则。



来源:徐怡涛《唐代木构建筑材份制度初探》;建筑史.第一辑2003;本文发表于2003年7月31日,是较早将考古出土瓦件纳入建筑等级秩序系统研究的文章


知识点:唐代木构建筑材份制度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中国建筑史

返回版块

5.11 万条内容 · 150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香山帮木作营造技术的发展演变

在国际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人们越来越专注于对地域建筑、传统建筑营造技术源流的研究。特别是濒于失传的传统建筑营造技术,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2009年“中国传统木结构建筑营造技艺”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4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中,传统技艺方面共273项。其中,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为32项,而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早在第一批(2006年)既已榜上有名[1]。香山帮作为江南地区最主要的建筑帮派之一,它的活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苏州,而是扩展到太湖流域,在江南其他地域亦发生辐射和蔓延,香山帮木作营造技术对江南地区传统建筑产生了极大影响,素有“江南木工巧匠皆出于香山”的说法。香山帮木作营造技术的源流与变迁体现为“线”与“面”的交织。所谓“线”可以看作为香山帮原生木作营造技术的纵向发展渊源(即时间轴);“面”则主要指香山帮原生木作营造技术由发源地(苏州)向江南其他地域的传播轨迹与辐射。本文主要探讨系列研究香山帮木作营造技术发展渊源及变迁的关键一环,香山帮原生木作营造技术的纵向发展渊源。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