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正式文件里
没有以下内容
一取消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向消防部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二取消一般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和备案
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丽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品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反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加强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本意见下发前消防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属于前建应纳入消防验收范围的。不再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消防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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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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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系统构成水是最常用的一种天然灭火剂。水在灭火中具有高效、经济、获取方便、使用简单的特点,水在消防灭火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水灭火的作用主要有冷却作用、窒息作用、对水溶性可燃液体的稀释作用、冲击乳化作用以及水力冲击作用等等。建筑消防给水是指为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提供可靠的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源(市政管网、水池、水箱)、供水设施设备(消防水泵、消防增(稳)压设施、水泵接合器)和给水管网(阀门)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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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哪儿有“取消100米以下民用建筑的消防验收”这个内容?我把中央文件看了几遍都没找到,这是否有点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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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涉及人身安全,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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