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bs.co188.com/content/415_4016402_1.html 此链接为wuyuanxiatian发出的求助贴,问到照明支路是用三线还是二线?
以下部分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 7000[1].1-2002
灯具分类(按防触电保护型式分类):
1.2.21 0 类灯具:仅依靠基本绝缘做为保护(额定电压超过250V的不应划分为0类灯具)。
1.2.22 Ⅰ类灯具:依靠基本绝缘和接地做为保护。
1.2.23 Ⅱ类灯具:依靠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为保护。
1.2.24 Ⅲ类灯具:依靠安全特低压(50V及以下)做为保护。
解释: 0类灯具,如吊灯、吸顶灯;Ⅰ类灯具,如投光灯、地埋灯;Ⅱ类灯具,如台灯;Ⅲ类灯具如LED类光源灯具。由安全特低压供电的灯具与变压器结合为一个整体,应视其为Ⅰ类灯具。其中仅Ⅰ类灯具需要做保护接地,Ⅲ类灯具本身不应做接地保护,但与其配套的变压器应做接地保护。
二. 照明支路用三线还是二线:
照明支路用三线还是二线,不能单独的与是否加设PE线关联在一起。PE线是保护接地线,用以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
我们看看相关规范的规定: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解释:本条为黑体字标识,强制性条文,灯具类别应设计为Ⅰ类灯具。本规定未说明高于2.4m的灯具如何考虑。高于2.4m的灯具可能是0 类灯具,也可能是Ⅰ类灯具。
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12.3.1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第6条.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解释:本条规定了Ⅰ类照明灯具应做接地保护
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12.3.5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或金属灯具时,交流220V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宜加穿1根PE保护接地绝缘导线。
解释:规定中用了“宜”加穿…,另参照本条规定的条文说明可以得出,高于2.4m的灯具也最好加设保护接地线,但不是必须,是在条件许可时应首选这样做。本规定是新增的规定,基本填补了对高于2.4m以上灯具接地做法的缺失。规定并没有否定以往的做法,而是建议以后的做法。这里的灯具类别可能是0 类灯具,也可能是Ⅰ类灯具。在实践中,对于高于2.4m的灯具的选择,我们通常情况下都是有条件选择加设PE线的。
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7.2.12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实践中,照明支路的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常采用TN-S、TT系统(如路灯)。在TT系统中,灯具的接地保护不是靠支路上的PE线来实现的,而是靠单独的接地装置,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照明灯具需要接地保护,但照明支路的电线电缆中并没有PE保护线,供电方式为单相二线、三相四线。在TN-S系统中,供电方式为单相三线、三相五线。如遇到TN-C系统则为单相二线,三相四线。
综上所述:
1.照明灯具中Ⅰ类灯具、Ⅲ类灯具的变压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2.照明支路应理解为开关到灯具或开关到为灯具供电的变压器。比如一些DC24V的LED灯具,开关到变压器是三线220V,变压器到LED灯具是二线24V
3.照明支路是三线还是二线或是其它,即要不要PE线,应该由灯具类型和供电系统接地形式共同考虑而定。
三.PE线线径如何选择: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7.3.4 接地线截面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第12.6.2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第2.2.9条、第2.2.10条 中都规定了PE线线径如何选择,且PE线最小截面为2.5mm2(适用照明支路)。
补发2个标准在25、26楼:GB 7000.1-2002(旧) GB 700.1-2007(新) 可以对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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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ies9705 于 2011-12-8 14: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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