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9-15 14:19:15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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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气工程、公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办法
为加强我省电气工程、公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有效地发挥电气工程、公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实我省电气工程、公用设备工程专业骨干队伍,为全省电气工程、公用设备工程专业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如下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公用设备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90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公用设备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附表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公用设备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90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公用设备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85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公用设备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85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公用设备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80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公用设备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90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公用设备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并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技术业绩和资历:
担任工程设计电气专业、公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4项中型项目并在本单位担任主任工程师(负责电气专业、公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审查,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二)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统一组织向省厅申报,由黑龙江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黑龙江省电气工程、公用设备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二)考核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主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原件现场核查后带回)。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对于工作调动的申报人员在所从事过设计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应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
(六)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市建设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由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委员会审核,经认定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示。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报电气及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禁止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各市地和有关部门在审查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省厅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验。
(五)凡认定合格的电气工程、公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须培训合格后统一颁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气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取得电气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适用范围为:可在黑龙江省管辖的具有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应执业。
此次认定基于省里实际情况,只适用于本省过渡阶段,过渡期期满以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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